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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待环保移送案件中的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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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保部门在办理涉嫌构成破坏环境类犯罪移送案件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移送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已立案查处,根据刑事吸收行政的原则,无须再对当事人进行环保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要区别对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况,对行为罚必须处罚到位。一般来讲,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其中行为罚,亦称能力罚。
作者 于卉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8年第Z1期88-89,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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