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央企经济贡献大,节能减排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但近年来,央企环境事故频发多发、环境违法屡禁不止,凸显央企生态环保责任并未完全落实到位,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尚需加强。把央企纳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利于打破央企行政级别高执法监管难的束缚,压实央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促进央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符合中央要求以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然而,开展央企生态环保督察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全新实践:在督察对象上,央企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生态环保责任不同,央企总公司、分(子)公司和生产企业生态环保职责也各有侧重。因此,央企生态环保督察需要探索全新的工作机制,并且督察保障需求更加复杂多元。为此建议:一要建立央企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明确督察内容;二要研究央企生态环保督察路径,明晰工作机制;三要梳理制度依据和技术需求,健全央企生态环保督察保障机制。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9年第8期46-51,共6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