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权属于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这些权利的实现并不要求成员国政府“立即”兑现,而是要求“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逐渐”达到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这一内容规定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条第1款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决定了教育资源和教育发展条件的巨大差异性,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无论在教育资源的数量。
出处
《湖北招生考试》
2004年第20期41-41,共1页
Enrollment and Examination in Hub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