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长期以来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产生的种种争论,实质上都可统一于水质规划的各个层次上。例如浓度控制标准与总量控制标淮之争,实为流域规划应做出的结论;例如水质评价与水处理工程何者为重之争,实为流域与设施规划两个层次的内容;例如系统规划与传统的给排水工程设计谁能解决问题之争,实为流域、区域规划与设施规划不同要求的反映;又如水利部门对利用同化容量的不放心感。
出处
《环境科学研究》
EI
CAS
1985年第3期9-12,共4页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