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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及其民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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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原则都是正义原则及和谐原则,这是一个社会的元规则。"三纲五常"中,"三纲"是正义原则,"五常"是和谐原则;"自由平等博爱"中,"自由平等"是正义原则,"博爱"是和谐原则。正义原则就是等级性原则。在民法中,正义原则体现为自愿原则(自治原则)、平等原则这两个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分为三层次:自主、自愿、不受奴役。平等也分为三层次:同等、按比例、不受奴役。在消极层次,自由、平等是重合的。前两个层次强调主体性(我之为我),第三个层次强调本体性(人之为人)。总体而言就是平等的自由人格。
作者 李憣
出处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11期89-90,共2页 Heilongjiang Education:Theory & Practice
基金 黑龙江大学教改项目"法学教学贯彻合正义性合法性相统一法治要求研究"(2017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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