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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新亮点

Highlight Of The New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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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指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出处 《航空港》 2014年第4期90-90,共1页 Airport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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