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执法人员对胡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胡某不服,先后向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申请听证、向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辩称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没收其饲养的21头生猪,罚款207156元,明显不当,且无法律依据,依据宰杀一头生猪固定的出肉比例,来认定其非法屠宰生猪产品重量不准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湘潭市城区唯一定点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允许宰杀母猪,导致母猪无处宰杀,胡某为了避免遭受母猪自然死亡的巨大损失而宰杀母猪,是不得已的行为。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后,作出维持潭市牧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合法,程序得当,适用法律准确,最终判决胡某败诉。本案中胡某提起上诉的原因,是其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有误读,此案例可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出处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第4期6-8,共3页
Hunan Journal of Animal Science & Veterinar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