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当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大体相同的行政案件中,在不同的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出现了极大的差异。毋庸置疑,这种行政裁判的非统一性,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客观存在性,为了提高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创制我国的行政判例法,以便在全国审判机关中确立相对统一的行政裁判尺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出处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Hun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