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0]70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出处
《散装水泥》
2002年第6期6-7,共2页
Bulk 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