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主要指夫妻财产共有制。它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 :(1 )夫妻财产结构不完整而且种类少 ;(2 )夫妻财产的涉及面太宽 ;(3 )婚姻持续状态与财产共有显示出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和不足。建议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1 )设立特定的法定财产制 ;(2 )设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3 )设立婚姻财产制度 ,增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期待经济利益 )归夫妻共有等条款。
出处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23-25,29,共4页
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