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售商品房收入的确认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之具体规定,同时还要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故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同时满足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房款确定、成本可靠计量、完成交付等条件的最晚时点作为商品房预售收入的确认时点。现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确认标准为了尽快的与国际准则接轨,《企业会计准则》自开始施行之日起,经过了几欢修改,但关于收入准则并没有大的改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问题亦没有出具专门的解释或者规定。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第4期29-29,36,共2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