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宣布,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依照基本的法律逻辑,《宪法》所确认的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国家所有,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既不可能推导出"集体所有土地地位高于国有土地"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国有土地的地位高于集体所有土地"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第37期71-71,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