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有重大错误,表明原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徇私舞弊的,有权向法官惩戒机构提出启动对原审法官调查程序的建议。在该机制中,享有监督权的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被监督的是原审法官,该监督权的行使在裁判结果、内容构成、时间期限、监督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上诉审法官是否提出调查建议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确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的正当性依据是:还权于法官的改革对法官监督机制的要求、中国法官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上诉审法官在发现原审法官徇私舞弊方面的优势。在中国建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必须以破除法院行政化、取消案件请示和提高法官的独立性、职业尊荣感为前提,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确立本机制。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03-10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A073)
广西法学会重点课题(GFKT(2015)B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