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身监禁与死刑一样,并不是刑罚制度本身侵害了人的尊严,而是野蛮、残虐和不文明的执行方式侵害了人的尊严;将无期徒刑分为"可以减刑、假释"和"不得减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而取代终身监禁,从文字表述、刑罚体系和立法技术来说都存在问题,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死刑的存废是一个整体的刑罚观念问题,从国家的反腐政策、转变人们的刑罚观念以及作为废除死刑的催化剂等各方面考察,终身监禁能够成为死刑的过渡,乃至替代措施;终身监禁的减刑只存在于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但是,在已经执行终身监禁期间,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终身监禁溯及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只考虑新旧刑法法定刑轻重的比较,而不是量刑规则轻重的比较。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1期103-110,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法理论争议问题批判性研究--基于马恩经典文本的解读"(FXY201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