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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使用“四荒”土地,发包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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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0年1月9日,经公开协商,某村何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位于该村阳明山的10公顷荒地发包给何某,按照退耕还林的要求栽种皂角树。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何某不但不按照退耕还林的要求在承包土地上栽种皂角树,还对村委会在发包以前栽种的皂角树也不进行管理,致使皂角树大面积死亡,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16年第10期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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