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的层次高低是地方立法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无法绕过的问题,当体现不同价值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价值较高的利益优先保护。一般情况下,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高低先后的秩序。以对人的重要性的顺次下降为标准,基本利益高于非基本利益,基本利益的排序标准为生命利益、自由利益、生存利益和人身利益;非基本利益的排序标准是更高层次的物质利益和更高层次的精神利益,后者又包括生活舒适利益、生活安宁利益、生活娱乐利益。当然,受利益的时代差异性、文化差异性以及性格差异性等各种因素影响,利益的排序处于基本稳定,又需适时调整的状态。
出处
《湖湘论坛》
CSSCI
2015年第1期117-12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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