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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孩子送养能否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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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私立学校的教师,收入稳定,前夫刘强是自由职业者。我们离婚时双方因各种原因都不想抚养两岁的婚生女刘燕。经协商,我和刘强均同意将刘燕送给刘强的远房亲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的刘伟夫妇抚养,4人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作者
卢明生
机构地区
中国婚姻家庭网 首席律师、婚姻咨询师
出处
《婚姻与家庭(家庭教育版)》
2008年第3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公证机关
收养关系
《收养法》
刘燕
送养人
抚养权
养子女
被收养人
刘伟
民政部门登记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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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家庭教育版)
2008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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