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离婚后将孩子送养能否再要回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是私立学校的教师,收入稳定,前夫刘强是自由职业者。我们离婚时双方因各种原因都不想抚养两岁的婚生女刘燕。经协商,我和刘强均同意将刘燕送给刘强的远房亲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的刘伟夫妇抚养,4人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作者 卢明生
出处 《婚姻与家庭(家庭教育版)》 2008年第3期49-4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