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唐律'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被认为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其内容博大精深,体系洽切完备,对邻近国家如朝鲜、日本、越南等都有直接影响。法律条文用语一般都简约精练,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但文字的简练也造成了对同一条文产生不同解释的可能,从而使得在实际应用中分歧不断。《唐律疏议》名例律下'疏议'说'刑宪之司执行殊异','不有解释,触途睽误',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出处
《汉语史研究集刊》
2001年第1期429-434,共6页
Studies o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angu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