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是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上的认识问题,而且是直接关系到在审判实践中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1987年第8期《法学》上刊载了范建友同志的文章《调解不是审理离案件的必经程序》,其基本观点与杭州大学陈世华、朱伟瑾同志的《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浙江省法学会编1986年《年会论文集》)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出处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1988年第1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Hu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