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曾认为世界上两大现象,即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一的精神现象,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由可能客体变为现实客体。客体是有层次结构的,物质现象构成了自然客体与社会客体层次,精神现象则构成精神客体与知识客体(见《哲学研究》84年5期拙文)。对此有人提出了疑义;为把客体研究引向深入,笔者试作回答。对知识客体另文已述(见《学术交流》87年1期)。本文再对精神客体试谈拙见,望读者及专家指教。
出处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10-15,96,共7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