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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意义之符与体示意义之迹——钱锺书论“《易》之象”与“《诗》之喻”的差异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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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钱锺书认为'《易》之象'与'《诗》之喻'貌同心异,不可一概而论。首先,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指示意义之符(sign),象与意不即而可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后者是体示意义之迹(icon),象与意即而不离,不容替换更张。其次,二者作用有别:前者是传达意义的工具,得意可忘象;后者是抒情言志的'事物当对',须循象而得意。再次,二者地位不等:前者可存而过之,关键在于理解其言外象外之意;后者须持而守之,当以此言此象作为解读诗歌的出发点和归宿,故可用说《诗》之法说《易》,但不能用解《易》之法解《诗》。钱锺书自认为对此问题的论说发前人未发之覆,足以'开拓万世心胸'。
作者 刘涛
出处 《华中学术》 CSSCI 2016年第1期20-27,共8页 Central China Humaniti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多维视野中的钱锺书文学语言论”【14YJC751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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