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梳理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历史进程,提出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语言问题主要有文本理解性差、使用频率低和教育语言缺失等三个层面,其原因有三:一是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产生时间短,而且是首次运用中文来表达普通法,相比于150多年历史占主导地位的香港法律英文文本而言,理解性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二是香港法制历史和现实的语言环境决定着英文仍然是法律界使用频率主流语言,特别是香港高等级法院、外籍法官以及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均采用英文,普通话则排除在司法活动之外。三是香港法律界和教育界因固有的英国普通法传统教育和司法实践仅采用英文,没有培养出符合双语法制要求的中英双语普通法人才。香港双语法制中的中文普通法文本产生的进程表明,只有按照香港双语法制要求,采用中英双语法制教育,法律界在司法活动中认同中文,使用中文,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才能发挥作用,为香港90%以上母语为中文的居民提供法制保障。否则'以英文为准''重英轻中'的局面还是不会改变,'法治香港'便是一句空话。
出处
《华中学术》
CSSCI
2018年第3期204-212,共9页
Central China Humanities
基金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017059】
黄冈师范学院博士基金项目【2013032203】、黄冈师范学院高级别培育项目【2017084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