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杭政办函[2018]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