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杭教法规[2019]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政府责任,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