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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法》系列讲座之三 统一管理与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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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我国颁布施行了第一部《水法》,这对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从法制上保障水利事业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水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由于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相互关系职责不清,且对流域管理未作规定。
作者 储德义 刘熔
出处 《治淮》 2003年第1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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