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有关部门修改了质量检查和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由厂家召回有缺陷的产品。所谓“召回”,就是有足够的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隐患时,经营者应收回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行为。其实,“召回制度”在国外已是一种通行的惯例。一旦确定产品有缺陷,生产厂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退换或退赔等措施。然而,我国消费者却迟迟不能享受到“召回制”的好处,特别令我国消费者愤慨的是,一些国外厂商在召回其有缺陷产品时,却公开声明,“销往中国的不在召回之列”。原因是中国没有“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中国没有“召回制度”,这就让外商钻了空子,让国人吃了亏。如今,“召回制度”在我国终于萌芽了,这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出处
《西部大开发》
2002年第12期53-55,共3页
West China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