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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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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8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行为,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64-6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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