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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政策摘登(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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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4-7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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