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立法者原只想将传统的或暗或明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明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然而有些学者眼见更为新潮已为英美民法及一些国际公约渐用的严格责任原则 ,便建议追潮 ,终为新法吸纳。其理由是民法通则及一些原单行合同法未明定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民法及不少公约正流行 ,如此则降低诉讼成本 ,较符违约责任本质等。对此 ,本文提出质疑 ,认为暗定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无赖的法技术和法选择 ,不利知法、守法和司法 ,严格责任原则不为大陆法系大多国家目前立法所采信 ,暗定亦不是英美民法及公约之所为。建议将违约责任明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以合现情 ,以符法之明确性的本质要求。
出处
《学术界》
2002年第6期142-146,共5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