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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诸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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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隐名合伙的历史探源及法律特点分析 一般认为,所谓“隐名合伙”(Dorment Partner-ship),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者 李飞
机构地区 华中师范大学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2002年第6期54-57,共4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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