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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规制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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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从其兴起到被普遍接受说明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需要,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是对传统契约价值的冲击,其价值具有相对性。为充分发挥格式合同的价值,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其中包括私法上的救济即民法规制和公法的介入亦即经济法规制。
作者 邓佑文 郭勇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3年第1期93-94,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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