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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被引量:3

On rational character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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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作者 李康宁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3年第1期59-62,共4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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