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都对合同有采书面形式的要求 ,此要求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之一。在早期的电子数据交换中 ,通过在交换协议中承认电子化的要约和承诺具有书面的性质 ,此即书面形式要求的合同解决方法。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和有关国内法采“功能等同”思路 ,将具有纸面合同功能的电子合同赋予书面合同的效力。此即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解决方法。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 ,法律应直接承认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从而建立电子合同制度。
出处
《经济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48-49,共2页
基金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批准文号 :0 2SFB2 0 2 8成果之一 )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批准文号 :0 1SJA82 0 0 0 3)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