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10年来,很多国家进行了矿业部门改革。其中之一是有百余个国家修改了矿业法律制度。作为改革的一部分,大多数国家都重新分析了矿产税收问题,各国的纳税手段和税收水平也趋于一致。但是,大多数国家财政部门的改革都集中在税种和税赋水平上,却很少通过重新界定征收税收的部门或通过预算分配工作考虑税收分配的部门政策。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及矿业对当地社区和土著人的影响的意识的增强,在财政改革中,财政分权问题日趋突出起来。本文分析了可以进行财政分权的税收类型,并包括了大约20个国家目前征收的税收类型和相应层次的征收机构方面的信息。该文描述了政府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较高层次财政分权水平的方式。作者认为,应用于国家矿产部门的最佳财政分权程度应该考虑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
出处
《国土资源情报》
2002年第11期40-49,共10页
Land and Resources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