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的原则规定。
出处
《中国水产》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9-20,12,共3页
China Fish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