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该如何确定?以及该如何规范其产生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应定性为业主自治组织,不必登记注册,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即可。其产生的法定程序可参照居民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予以统一。但应注意业委会与居委会有不一致的地方。
同被引文献17
-
1陈贤贵.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刍议——兼评《物权法》第83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104-107. 被引量:3
-
2彭建军.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5):99-102. 被引量:15
-
3贺晓芳,齐恩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27(2):56-60. 被引量:7
-
42006年5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
-
6佘慧萍、黄超:《业主大会应具独立法人地位》,载《南方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A07版.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
-
8《业主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决议》,载http://cy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624,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9月20日.
-
9包颖:《全国首张业主大会社团法人证诞生记》,载《中国社会报》2013年8月28日第5版.
-
10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