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县个体工商户包某状告该县国税局非法调取账簿后丢失,请求判令赔偿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县国税局未按程序调取账务、且造成账簿丢失属违法行为;对上诉人包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诉讼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5日,四川省某县国税局某税务所干部陈某和廖某,来到个体工商户包某副食门市部进行税务检查,包某对陈、廖二人出示的税务检查证存有疑异而发生争执,并拒绝提供账簿。后经该镇派出所干警劝解。
出处
《税收征纳》
2003年第1期15-15,17,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