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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不得转让"票据质押的效力

Re-discuss the effect of untransferable bill's impaw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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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否用于质押,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产生了分歧。文章分析了造成分歧的原因,并借鉴台湾地区有关的立法例,指出,质押不等于转让,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用于质押,应当是有效的。
作者 官本仁
出处 《亚太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0-72,共3页 As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同上,第302页.
  • 2同[1],第303至304页.
  • 3[8]同[1],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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