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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是仅次于美国、日本的世界第三经济大国,但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消防工作的历史却比美日两国长。虽然在总体上,它和美日的消防体制在框架上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独特的地方。如它没有全国性的消防法律,由各州自行制定消防法规,但各州及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如州长、县长、市长等)又为法律意义上的最高消防指挥官,这使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又显得极为重要。
出处 《上海消防》 2002年第11期72-75,共4页 Fire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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