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珠江流域水污染严重 ,跨省区水污染矛盾突出 ,水质型缺水问题突出的现况为例 ,说明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新《水法》强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注重水质与水量、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 ,强化监督管理的立场。只有同时依据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使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协同配合 ,才能确保水环境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出处
《水资源保护》
CAS
2003年第1期13-16,共4页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