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众多纷繁复杂的金融服务网站凭借'普惠金融'、小额投资、低风险高收益等广告效应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异军突起,其销售的金融资产也从最初的货币基金、自然人借款等小额稳定的金融产品逐渐向信托基金等高收益、高门槛的金融产品迈进。一方面,因为近几年信托产品收益远高于一般金融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基本在9%以上,[1]达到两位数也并不鲜见;另一方面,源于长期以来的'刚性兑付'文化,绝大多数信托产品都实现了预期收益率。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204-212,共9页
Internet Financ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