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1]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性案例首次涉及金融借款纠纷,特别是对收益权质押明确表明了司法态度。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判例制度内生于英美法系'的观点已经越来越无法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语境下当属判例的一种,因为大陆法系也并不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性意义。判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促进同案同判起着很大的作用,其地位也毋庸置疑。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6年第2期166-17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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