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之提出2012年12月31日,李某通过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发布'××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分12期还清的网上借款需求。唐某通过拍拍贷平台向李某出借8000元,拍拍贷公司为上述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李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收取服务费。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87-191,共5页
Internet Financ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