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观念的日益普及,网络交易因其快速、便捷的优势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广泛使用,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亦是如此。然而,在网络投保中,由于交易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的数据交换,使在保险人履行《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形式上与传统面对面保险交易的协商过程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为将保险条款及有关条款的说明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纳入投保过程中。
作者
王涛
黄佩蕾
Wang Tao;Huang Peilei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10-216,共7页
Internet Financ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