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论述了乡镇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是一个具有相同基本特性的企业群体,乡镇企业的确切意义应该是“乡村企业”,《乡镇企业法》作用有限,并不是关于乡镇企业的最基本的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其它法律完全适用于乡镇企业。
出处
《乡镇经济》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24-26,共3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乡镇企业产权与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70041027
项目主持人: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于立教授)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