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保护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事后补偿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基金是以众多证券公司为共同委托人,以基金公司为受托人,以合格投资者为受益人设立的他益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保护基金公司采用'非营利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模式,借助公司制度的优势建立起安全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随着先行赔付制度的成功运用以及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确立,我国应当在保护基金模式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保护基金与赔偿基金并存的模式,完善投资者的事后救济机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25-38,共14页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