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示范诉讼与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机制均是群体性纠纷处理机制的解决方式,三种诉讼机制和而不同。示范诉讼是基于我国目前国情处理证券欺诈民事纠纷的有益尝试,其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可以有效化解当下亟待解决的净化资本市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均有示范诉讼的制度雏形和实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但在构建我国本土化示范诉讼机制时,要具体考量程序设计、示范案件的挑选、生效判决的扩张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谨慎的制度设计,发挥示范诉讼延伸的功能价值,也是司法改革与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59-73,共15页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