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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信义义务:基础理论与美国实践 被引量:7

Fiduciary Duty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Basic Theory and Practice in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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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信义义务以其特有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以事后审查形成事前震慑的路径,起到了克服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问题与不完全合同问题的功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特拉华州形成了一套丰富、系统的信义义务审查规则,其中有益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不过,中美两国资本市场与法律制度的差异也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取舍。
作者 张巍 Zhang Wei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163-183,共21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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