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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股权制度东渐背景下的中小股东保护 被引量:8

To Protect Minority Shareholde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fferential Equity System Sp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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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差异化股权构造的争议由来已久,但其从欧美到亚洲的勃兴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继日本早在2005年开始放弃对股份类型的严格限制之后,近年来,作为亚洲主要资本场所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也都开启了拥抱差别化股权制度的变革之路,并相继在2018年4月和6月实施了最新的上市规则,允许采用了双重类别股权构造的公司上市,以顺应新经济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特殊性。这种变革趋势能够给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发展带来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但同时,差异化股权构造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也是两面性的,由此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采取差异化股权构造的公司中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作者 汪青松 肖宇 Wang Qingsong;Xiao Yu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3期43-58,共16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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