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建设中,建立新型的、全市场统一的、独立第三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是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核心。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有公司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五种。但是从选择的层面来看,需要具体分析。一是营利法人公司制形态不可取。虽然公司也是未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设立时可选择的一种组织形态,但鉴于公司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与作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公益性目标不相符合。但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澳大利亚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这种特殊公司组织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做法,在未来我国建立非营利性公司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也可建立这样的FOS组织形式。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4期88-90,共3页
Investor